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聲請就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五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刑事庭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㈢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十一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拾壹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項│項││││├───────┼─────────────┼─────────────┼─────────────┼──────────────┼──────────────┤│犯罪日期│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關年度及案號│四年度偵字第五九四七號│五年度偵字第三一四一號│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五五號│年度偵字第三六三號│年度毒偵字第四八六九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八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五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八○號│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八○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實├────┼─────────────┼─────────────┼─────────────┼──────────────┼──────────────┤│審│判決日期│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八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五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八○號│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八○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五號││決├────┼─────────────┼─────────────┼─────────────┼──────────────┼──────────────┤││確定日期│九十五年六月九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有期徒刑五月十五日│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有期徒刑五月十五日││期及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元折算│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折││勞役折算標準│壹日│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