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127號
原告 游智欽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陳 游素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阿絨 ( 林阿根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地上權人 林阿木 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含再轉繼承)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其中如有死亡者,則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表上人員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以上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請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其中如有拋棄繼承、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一併陳報,另就其中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部分,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塗銷坐落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地上權登記,對於地上權人之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而系爭土地之地上權人林阿木已死亡,原告雖有補正且追加部分繼承人為被告,惟查:林阿木尚有三女甲○○(64年1月4日終止收養)及再轉繼承人乙○○,請確認是否已列被告,如未列被告,應說明未列之理由。
三、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林阿木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如未補正,或仍有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則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另請原告補正系爭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體共有人姓名年籍勿隱匿,且須含他項權利)、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若有變更被告(含住居所)之情形,並應另提出更正或追加被告後之準備書狀(含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