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 廖誼忠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複代理人 洪廷凱 被告 謝彩雲 訴訟代理人 林瑟卿 被告 李坤廷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坤輝 被告 李銖彬
李英睿
李寶源 李寶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坐落南投縣○○鎮○○段○○○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南投縣○○鎮○○段○○○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裕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