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62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李映萱 債務人 湯偉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貳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