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10號原告 留櫟 淮
留湘菊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 律師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炫昇 被告 張雅淳
許明秀 李秀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曉萍 律師
邱潔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