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8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被   告  陳駿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一件在卷可佐,另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內
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覆之事故資
料在卷可查,均非屬本院管轄區。茲本件被告陳駿驣部分因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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