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淑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之薪資證明文件(含加項、扣項項目,請勿以存摺影本代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父、母親領取之114年度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老人國民年金、三節禮金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親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收受日)。
六、請試提出可負擔更生方案(每月為1期,共72期,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