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玥穎被告許鶴獻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續字第8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原係 洪智傑 之配偶(2人於民國101年7月14日結婚,於105年10月25日協議離婚)。被告甲○○至遲於105年6月12日即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乙○○至遲於105年9月26日即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乙○○基於通姦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與甲○○,為性交行為1次。又乙○○基於通姦之犯意、甲○○基於相姦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3、4所示時間、地點,為性交行為共3次。嗣於106年11月間,乙○○向洪智傑坦承自105年6月起,與甲○○發生性交行為,洪智傑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甲○○所為,係犯同法第239條前段之相姦罪。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追加者,則為法所不許。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與甲○○渉嫌妨害婚姻案件,公訴人認與該署106年度偵字第26948號提起公訴之案件(本院案號為107年度易字第1513號),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乃於108年1月14日向本院追加起訴,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月4日中檢宏奈107偵續86字第1089004684號函及其上所蓋本院108年1月14日書記官收文戳章在卷可按。惟查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513號業於107年11月7日辯論終結,且於108年1月11日宣判,業經調卷核閱無訛,且有該案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追加起訴時,本院之第一審已辯論終結,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依上揭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另本件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記載附表有編號1至4之犯罪事實,惟加起訴書末之附表僅列有編號1至3而已,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備註│├───┼────────┼─────────┼───────┤│1│105年6月6日│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六│被告甲○○部分│││晚上7時30分│街319巷32號之│另為不起訴處分│││許│和風新天地旅館│。│├───┼────────┼─────────┼───────┤│2│105年6月14│彰化縣○○鄉鎮○街│被告甲○○係犯│││日晚上7時30│111號之高登庭園汽│相姦罪嫌、被告│││分許│車旅館│乙○○係犯通姦│││││罪嫌。│├───┼────────┼─────────┼───────┤│3│105年9月22│彰化縣○○鄉鎮○街│被告甲○○係犯│││日19時許│111號之高登庭園汽│相姦罪嫌、被告││││車旅館│乙○○係犯通姦│││││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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