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廖先億 被告 廖修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林德鑫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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