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育聖 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育聖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109年度朴交簡字第136號、109年度朴交簡字第409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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