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 童雅芳 被上訴人裕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7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09年5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