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瑞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瑞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瑞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2年1月確定,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12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劉瑞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
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上揭二案件,並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21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1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於97年7月22日入監接續執行,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
9905464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95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