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永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永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蔡永文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附表受刑人蔡永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045、9158號(聲請│第6045、9158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7年度偵│書附表漏載107年度偵││││字第9158號)│字第9158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82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4日│107年12月14日││├───┼────┼──────────┼──────────┤││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82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82號│││├────┼──────────┼──────────┤│││判決│108年1月14日│108年1月14日│││判決│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是│均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64號(108年度執│第2365號(108年度執││││緝字第585號)│緝58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