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

聲請人 陳美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如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行載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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