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
聲請人 陳美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如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行載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
聲請人 陳美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如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行載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