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於民國91年間曾犯有偽造有價證券與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與3月,嗣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於92年7月28日判決確定,於93年10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而於94年7月11日縮刑期滿執畢(再犯本件過失傷害罪案件不構成累犯)。其於民國96年1月26日16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號前停車格,欲駛離停車格時,本應注意汽車起動行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禮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未注意其左後方有行進中之來車,而應等候左後方來車先行通過,始可起動行駛,竟貿然往左迴轉,致失慎而與自左後方同方向正常行駛,由丙○○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機車發生擦撞,致丙○○受有右鎖骨肩峰尾端閉鎖性骨折、右恥骨閉鎖性骨折、膝及小腿挫傷之傷害。嗣甲○○於車禍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其犯罪前,不逃避接受裁判,停留於現場,並於警方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向警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自承犯罪,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查被告甲○○自警詢、偵查中迄至本院調查、審理時均傳喚未到庭,然被告甲○○於上開時地,因駕駛自小客車迴車時未注意等候左後方來車先行通過,與告訴人丙○○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引起本件車禍,致告訴人丙○○倒地受有如事實欄第一段所述之傷害等情,除據告訴人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時指訴綦詳外,並有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份、現場照片10張、財團法人佛教慈濟醫院台北分院診斷證明書2紙在卷可稽。又證人即處理本件車禍事故之員警乙○○於本院證稱:「當時我們到達現場還不知肇事者是何人,是我問何人開車肇事,當時在場的甲○○有承認他開自小客車要迴轉,路中央是雙黃線,甲○○的車子迴轉至路中央的時候與被害人丙○○發生擦撞」等語明確在卷(本院卷第24頁)。可見被告甲○○於本件車禍之發生確有過失至明。再者本件車禍致告訴人丙○○受有右鎖骨肩峰尾端閉鎖性骨折、右恥骨閉鎖性骨折、膝及小腿挫傷等之傷害,有上開財團法人佛教慈濟醫院台北分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可見被告之過失犯行行為與告訴人丙○○所受之傷害結果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調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過失犯行應堪認定。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查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不逃避接受裁判,停留於現場,並於警方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即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承犯罪,因而自首接受裁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偵查卷第30頁),並據證人即處理員警乙○○證述如前,是被告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爰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如上揭事實理由欄第一段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再犯本件過失傷害罪案件不構成累犯);被告就發生本件車禍事故之過失程度、被害人所受傷害非輕,犯後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末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於96年6月15日三讀通過,嗣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令公布,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於96年7月16日施行。查被告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亦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予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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