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黃竣詣 住屏東縣○○市○○街00號被
告 薛博仁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市南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吳珈禎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