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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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國輝選任辯護人洪國欽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國輝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都韻荃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