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 劉文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憲政 、 陳志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