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54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沈家津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參仟柒佰柒拾參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沈家津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99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沈家津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5年度 司家 催字第181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刊報公告在案。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查被繼承人沈家津遺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持分167184/00000000)暨地上臺北市○○路○○巷○號11樓房屋、現金、貴金屬及股票,上開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62,609,963元,故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計算為626,099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墊付費用及本件聲請費用共計607,674元(含本件聲請費用),管理費用共計1,233,773元,爰聲請酌定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995號裁定影本、105年度 司家催 字第181號裁定影本、登報影本、管理費用計算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價查詢資料、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銀行提供之帳戶明細、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臺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多件寶石鑑定報告書、臺灣黃金價格牌價表、代墊費用單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5年度司繼字第995號、105年度司家催字第181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沈家津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沈家津之遺產現值,依聲請人前開提供之資料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為62,609,963元,核定報酬為626,0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及墊付費用607,674元,合計1,233,773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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