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告 林桎宏

丞彥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

被告 蔡水壬

蔡正榮

訴訟代理人 蔡文欽

被告 蔡國和

蔡素玉

蔡祈發

訴訟代理人 蔡楊春梅

蔡佩青

被告 蔡煜欽

蔡禮仰

訴訟代理人 蔡朝鵬

被告 蔡松錚

蔡宗寶

蔡禹臣蔡仁和 之繼承人

蔡○儒即蔡仁和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及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貞瑞 即蔡仁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院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釐清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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