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告 林桎宏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
被告 蔡水壬
訴訟代理人 蔡文欽
被告 蔡國和
訴訟代理人 蔡楊春梅
被告 蔡煜欽
訴訟代理人 蔡朝鵬
被告 蔡松錚
蔡○儒即蔡仁和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及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貞瑞 即蔡仁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院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釐清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