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31號聲請人 賴達郎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之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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