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調字第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4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
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未到
  代 理 人  夘財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玖萬零陸佰玖拾壹
  元(含強制汽車責任險),給付方法:扣除聲請人已請領之
  強制險保險金肆萬零陸佰玖拾壹元,尚餘肆拾伍萬元,於民
  國(下同)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前給付伍萬元,其餘肆拾萬
  元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十九號過失傷害案件願撤
  回告訴。
三、相對人對於本件車禍之損失,亦願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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