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羅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4
月16日警羅偵字第09651008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不罰。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於民國
96年2月14日21時20分許,在宜蘭縣○○鎮○○路○段路旁「
秋香檳榔攤」內,查獲被移送人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
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麒麟小瑪莉2台,因認被移送人
甲○○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妨害安寧秩序之行為。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移送法院,為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警察機關移送裁
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
,同法第45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被移送人甲○○前揭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時間為96年2月14日21時20分許,本
案移送法院之時間為96年4月16日,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
,是本案自成立之日起至移送之日止,已逾2個月,揆諸前
開說明,自應諭知不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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