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697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林接宏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354元【計算式:(240.2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900元/平方公尺×1/3×1/5)+(「410.56方方公尺+286.1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900元/平方公尺×1/9×1/5)=217,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