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23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三六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銘欽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三六八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
四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彥君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
法官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