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岳選任辯護人李庚道律師
陳志峯律師 洪崇遠 律師被告 林嵩 選任辯護人洪崇遠律師被告 吳欣霖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 律師
呂紹宏 律師 游弘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36、3101、5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岳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黃怡瑜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