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 許惠珠 被告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叁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9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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