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債權人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宏基 債務人 林芝琳 債務人 韓宜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芝琳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22日邀同債務人韓宜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參佰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5年1月22日起至112年1月22日止,每六個月壹期,分14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郵政儲金一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27%加年利率1.73%計為年利率3%並隨郵政儲金一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林芝琳應於每年1月及7月22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8年7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韓宜駱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382,304元│109年7月22日起至│2.4%│109年7月2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900,638元│108年7月22日起至│2.4%│108年11月2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朱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