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53號聲請人 陳美麗 相對人 陳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金榮於民國91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1年6月28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於91年4月1日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切結書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5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六腳鄉│灣北││406│旱│2848.90│4分之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5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嘉義縣六│嘉義縣六│農舍用鋼│117.│120.││││││23│電梯樓│11│平│全部│││││腳鄉灣北│腳鄉灣北│筋混凝土│01│39││││││7.│梯間│.9│方││││││300之2至│段406地│加強磚造││││││││40││7│公││││││3號│號│2層│││││││││││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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