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原告 許志林 被告 印文光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楊欣怡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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