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372號債權人 楊雅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及表明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