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1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18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宸彥(原名黃榮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5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宸彥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前案紀錄更正如後述,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3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5411、55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於103年9月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桃簡字第20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經撤回上訴確定;於104年12月間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審易字5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2月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審簡字6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3年度桃簡字第2046號判決書、105年審易字576號判決書、105年審簡字641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憑,則本案被告已係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定之「5年後再犯」之情形,自應依法追訴處刑。至聲請人雖認本案被告係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向本院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依上說明,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因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桃簡字第20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經撤回上訴確定,於104年7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審易字5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7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因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審簡字6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與上開②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2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至被告雖於警詢中供出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上游為 陳祐寧 所提供(見毒偵卷第7頁),惟並未因而查獲陳祐寧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6年10月31日桃警分刑字第1060051996號函暨所附106年10月24日警員 賴煒忠鐘哲偉 之職務報告及埔子派出所查訪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0月31日桃檢 坤來 106偵18313字第101607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從而尚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定要件未合,無從因此減輕或免除被告之刑,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已實施觀察、勒戒,且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於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仍多次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未能自新,之後復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足徵其戒毒意志不堅,固應予非難,惟徵諸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乃自戕身心健康,未危及他人,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並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警詢自述暨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所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待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毒偵卷第5、6、
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上訴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523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