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佑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佑麟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佑麟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9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0年8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緣牛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牛牛公司)係經營「靠591交易網」之公司,供消費者利用網路交易買賣遊各種網路遊戲之遊戲幣、遊戲道具、遊戲帳號及點數卡之交易平台。其中牛牛公司經營「星城ONLINE」網路遊戲(由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交易,係利用「星城ONLINE」網路遊戲內帳號「cow591」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曾佑麟明知牛牛公司係利用「cow591」帳號與會員進行交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2年3月12日下午2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住所內,以帳號「cow59l」(其中「l」為英文字母L小寫)連線上網至「星城ONLINE」網路遊戲中,適有牛牛公司員工 趙瑩瀅 自公司連線登入「星城ONLINE」網路遊戲與消費者進行交易,見曾佑麟登入之帳號「cow59l」,誤認其為公司主管以帳號「cow591」登入,即主動詢問是否為公司主管「 阿彰 」,曾佑麟見趙瑩瀅誤認其為牛牛公司主管,即指示趙瑩瀅將「星城ONLINE」遊戲幣轉入其指定之帳號內,趙瑩瀅因此陷於錯誤,將牛牛公司所有,儲存於「星城ONLINE」網路遊戲帳號「中信金庫」、「開運888」內遊戲幣共計65,650,000元(價值約新臺幣【下同】65萬元)轉入曾佑麟所使用之「星城ONLINE」網路遊戲「Y哥」帳戶內(該帳戶之申請人為曾佑麟不知情友人林振東,另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曾佑麟再將上開詐得之遊戲幣64,000,000元轉入其所使用之「星城ONLINE」網路遊戲「勝分榜奪冠」帳號內(該帳戶係由曾佑麟以其不知情之兄 曾耀興 名義申請),曾佑麟即以此方式共同詐得相當於650,000元之財產上利益。嗣牛牛公司於同日下午5時許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 張銀良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佑麟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銀良、趙瑩瀅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曾耀興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線上對話紀錄資料、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星城ONLINE遊戲帳戶申請資料、遊戲幣進出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又被告前曾受有如上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以此方式詐得相當於650,000元遊戲幣,造成牛牛公司損害,且被告前已有多次詐欺犯行,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