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何英守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共同代理人 李偉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149號清償借款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1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胡淑芳
調解委員 許燦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何英守 到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李偉如律師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整,給付方式:於民
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前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許燦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