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34號債權人 簡泰翔 債務人 林建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7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534號編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1111年12月11日1,000,000元WG0000000112年3月1日002111年12月11日1,000,000元WG0000000112年3月1日003111年12月11日770,000元WG0000000112年3月1日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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