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陽玉秀
陽石蘭
一、債務人陽玉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叁萬壹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債權人就債務人陽玉秀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陽石蘭向債權人給付。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陽玉秀邀同債務人陽石蘭為擔保品提供人兼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0萬元整,自民國87年8月6日起至107年8月6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100年6月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