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0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閔浩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1978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㈠前於民國99年間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5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0年4月1日入監執行後,於100年7月25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㈡復於9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17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3月7日入監執行後,於101年7月6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㈢又於102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侵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3年1月29日入監執行後,於103年11月20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經桃園市政府(改制前為桃園縣政府)衛生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規定,分別以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103年9月26日府衛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命甲○○應於103年12月6日上午8時30分許、103年12月20日上下午8時30分許前往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接受身心團體輔導教育,惟甲○○屆期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再經桃園市政府以104年3月12日府衛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命甲○○應於104年3月28日上午8時30分許前往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接受身心團體輔導教育,惟甲○○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復經桃園市政府以104年5月25日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裁罰新臺幣10,000元及以104年5月27日府衛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命其於104年6月27日上午8時30分許前往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接受身心團體輔導教育,然甲○○屆期仍未履行。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衛生局103年9月26日府衛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桃園市政府104年3月12日府衛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104年5月27日府衛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104年5月25日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各1份、上開函文之送達證書各1份、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就主管機關對其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通知,均置若罔聞,顯然漠視公權力,造成主管機關處理相類案件之困擾,且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危害,所為實不足取,並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受緩起訴處分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為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