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原告鼎益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35,353元,應繳裁判費132,0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5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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