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樊天賜 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瑄年籍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林小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8,23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