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 林富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貴都林蘇芳枝黃振興黃高貴 (歿)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4,642元【計算式:1/4×(489.81㎡×8200元/㎡+297.82㎡×8200元/㎡)=0000000.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貴都、林蘇芳枝、黃振興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及死亡共有人黃高貴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依據上開資料,追加被告。
三、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姓名欄勿遮隱),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到院供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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