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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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8號聲請人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蘇志成 律師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五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七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高雄縣鳳山市黃埔新村西2巷16之5號,於74年10月17日死亡,惟其各順序繼承人均查無資料,又鈞院未受理其繼承人之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事宜,聲請人為處理稅捐相關事宜,確保聲請人債權之行使,爰依法狀請鈞院指定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死亡除戶戶
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本院家事庭98年9月8日雄院高98團字第742號函覆未受理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事宜,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等件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既對被繼承人有債權存在,為其債權人,自應屬利害
關係人無訛。又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查無資料,其繼承人有無不明,參以其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呈報本院,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㈢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有無不明;而擔任遺產
管理人,主要係彙整被繼承人之財產,踐行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並作適法合理之分配,且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此須熟悉相關法律程序進行遺產處分,經本院自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法院遺產管理人名單中徵詢後,蘇志成律師願意以其專業知識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後續之遺產問題,有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稽,爰選任蘇志成律師為本件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