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83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陳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六四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肆佰捌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對相對人假處分之執行,曾提供新臺幣662,48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4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擔保金,爰依法請求裁定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正本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上開提存卷宗查核無訛,經核尚無不合,則聲請人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