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消債調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9號聲請人 郭榮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43條2項、第5項及第6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調解,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件:
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2.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上開附件之繕本或影本。
3.聲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聲請人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5.聲請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