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69號聲請人 邱渝棋 相對人臺北市正義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松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1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6%,餘由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74判決廢棄原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該判決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台幣(下同)2,495,000元,繳納25,750元裁判費;嗣聲請人變更請求金額為645,000元,減縮部分視為撤回,此項差額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第一審裁判費應以645,000元計算,應徵7,050元。又聲請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5,000元,聲請人繳納3,975元。
合計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為11,02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