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小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小字第164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告 徐啓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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