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融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柏融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附件:
┌────────┬────────┬────────┐│編號│1│2│├────────┼────────┼────────┤│罪名│搶奪│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8日│106年2月2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1229號│偵字第1881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211號│2406號││事實審├────┼────────┼────────┤││判決│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211號│2406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10日│107年5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099號│執字第87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