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 陳賢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洪連秀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18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洪連秀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經一審判決後業據其依法提起上訴,惟因伊無資力支出上訴訴訟費用,已向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表、覆議審查表、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3-10、19、22頁),自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之上訴是否有理由,觀其在原審所爭執相對人與有過失部分,尚須經調查及辯論,亦非顯無理由。故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芷瑜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呂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