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006號債權人 邱韻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士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保險理賠之文件影本(強制險)。
二、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方式(各個項目須提出請求之據,如:依序註記、排列醫療費用之明細及依據)。
三、提出615-BQX號機車行照影本、債權人給付機車行維修費之收據或發票影本(須記載車號,並蓋有發票章,收據須有車行公司及負責人章)。
四、提出請求精神撫慰金新台幣5萬元之依據,其金額如何計算得出?
五、請提出居家照顧員之收入依據,並敘明月平均收入若干元(如薪資單、存摺等)。
六、本件請求金額若有誤,請具狀更正。
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本件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