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42號聲請人 張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宇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張尹為宇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宇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宇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航公司)清算人張尹主張:宇航公司業於民國101年5月1日清算完結,並另狀呈鈞院核備清算完結,而宇航公司股東臨時會業已決議指定張尹為宇航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宇航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宇航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核備在案,及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身分證影本及保管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為證,又宇航公司已於101年5月1日清算完結,並於同年月31日向本院聲報,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司字第64號呈報清算人、101年度司司字第247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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