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42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邱盟菁
訴訟代理人  李秉翰
被   告  劉茁強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42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6月28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2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貳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官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同時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1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故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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